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连怀文连某甲(在逃)及连怀文连某甲一朋友(身份不详)预谋后携带工具开车窜至成安县馨港花苑小区门口西侧的馨港超市,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将该超市卷帘门撬开后,郭振平郭某甲与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将超市内的现金、香烟、火腿肠等物品盗走,经成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3489元。后该三人又开车窜至成安县兴福超市,连怀文连某甲用铁管将超市的摄像头扭至一边,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将超市的卷帘门破坏后撬开,因无法撬开卷帘门内的玻璃门,该三人逃离现场。2、2016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连怀文连某甲(在逃)及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开车窜至成安县富康大街与朝阳西路交叉口东侧路北的岩岩茶苑烟酒门市,连怀文连某甲用铁管将门口西侧的摄像扭至一边,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将门市的铁门撬开后,该三人将门市内的现金、香烟、白酒、茶壶、保温杯、电脑主机等物品盗走,经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7262.5元。后该三人又窜至成安县李家疃镇村抹疃村盗窃时,郭振平郭某甲被抹疃村村民刘某1等人人脏并货,连怀文连某甲及其朋友逃跑。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以及同案犯连怀文连某甲(在逃)及连怀文连某甲一朋友(身份不详)携带工具开车窜至成安县馨港花苑小区门口西侧的馨港超市,将超市内的现金、香烟、火腿肠等物品盗走,经成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3489元。后该三人又开车窜至成安县兴福超市,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将超市的卷帘门破坏后撬开,因无法撬开卷帘门内的玻璃门,该三人逃离现场。2、2016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以及同案犯连怀文连某甲(在逃)及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开车窜至成安县富康大街与朝阳西路交叉口东侧路北的岩岩茶苑烟酒门市,连怀文连某甲用铁管将门口西侧的摄像扭至一边,连怀文连某甲朋友将门市的铁门撬开后,该三人将门市内的现金、香烟、白酒、茶壶、保温杯、电脑主机等物品盗走,经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7262.5元。后该三人又窜至成安县李家疃镇村抹疃村盗窃时,郭振平郭某甲被抹疃村村民刘某1等人人脏并货,连怀文连某甲及其朋友逃跑。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权本松权某甲证言,其在成安县南环路馨港小区门口西侧开了一家门市叫“馨港超市”,早上6点左右,其发现门市玻璃门和卷帘门被人撬了,门市内收银台的抽屉不见了,抽屉内放着4000元左右现金被盗,还有12条香烟、半箱双汇牌火腿肠。2、受害人李某证言,其报案称,其在成安县朝阳西路与富康大街交叉口东40米路北经营一间门市叫“岩岩茶苑”,早上八点半左右,其门市口西边安的摄像头被人扭到朝西方向了,门市内也安装有两个摄像头,但电脑主机被盗了。其店内被盗物品有2000元左右现金、各种品牌香烟、两箱贞元增白酒、几瓶劲酒、15斤铁观音茶叶、3个保温杯、一个金灶牌的双灶、茶艺炉、一个铁壶、三台煮茶机、一块绿檀茶海等物品。3、证人林某证言,其来报案,其在成安县城迎宾南大街熙和佳园南面经营一家超市,其门市的卷帘门被人打开了,门锁附近的铁皮也被剪开了,里面的玻璃门并没有被打开,其店内没有物品丢失。4、证人刘某1证言,其在抹疃村西路口经营一家“电瓶大全”门市,2016年4月6日凌晨3时许,其听见兄弟刘某2呼喊“二哥有人偷你电瓶,”其听到呼声后跑到门市门口看到地上丢着一组电瓶,刘某2说偷电瓶的人驾驶车辆逃走了。其叫上大儿子、刘某2追赶逃跑车辆,并在去抹疃的路上看见盗窃逃跑的车辆,那是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其让大儿子拨打报警电话,然后又跟其大哥刘振田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振田刘某甲把南边路口堵住,其驾驶车辆把北边路口堵住,刚走没多远,那辆白色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过来,其就把那辆车堵住,并下车拽住白色越野车驾驶人员,经过一番厮打,最终将驾驶司机抓获,其他二人逃跑了。被抓获的司机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带走。其店内共被偷走16、17块电瓶,分别是超威牌和天能牌的。5、证人常某、刘某2证言与证人刘某1证言基本一致,均证明被告人在盗窃逃跑的路上被抓获,并被公安民警带走。6、被盗物品物价价格鉴定结论书。7、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对犯罪现场及同伙连怀文连某甲(涛的连某甲)的辨认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被盗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9、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销货清单。10、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到案经过。11、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12、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供述,2016年4月5日凌晨,涛的(连怀文连某甲)提议并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力帆越野车伙同其、涛的连某甲一朋友出去偷东西,然后涛的连某甲让其驾驶车辆,往成安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安县城并沿着一个十字路口往西走到一个小区门口的一个烟酒门市前,其三人在车上都戴好帽子和口罩并下车,然后涛的连某甲朋友拿着作案工具,将烟酒门市的卷帘门和里面玻璃门上的锁撬开,然后其和涛的连某甲朋友先后进入门市内,进入门市后,涛的连某甲朋友把柜台内放钱的抽屉递给其,其把抽屉放到车内,这时涛的连某甲朋友拿着几条香烟出来也放到车内,其又回到门市内将地上放着半箱的火腿肠拿出来并放到车内,接着我们就开车往西走了。往西行驶至200米左右后,见路边又有一个烟酒门市,涛的连某甲朋友提议再到该门市内偷东西,其就把车停在改门市门口,涛的连某甲从车上拿着一根铁管下去,并用铁管将门市上的两个摄像头扭到一边,涛的连某甲朋友也下车并将路边的路灯弄灭,其从车上下来后,涛的连某甲朋友用刀子在门市卷帘门上的门锁附近划了一个口子,然后把卷帘门撬开并看到里面的玻璃门用一把大长锁锁着,涛的连某甲朋友说这个锁弄不开,然后我们就开车走了。其开车上到大路上往东继续行驶,寻找作案目标,后开车再次来到刚才没有偷成的门市附近,找到路北一个烟酒茶叶门市,涛的连某甲朋友提议盗窃该门市,其将车辆停放该门市门前,涛的连某甲先下车将门市的摄像头扭到一边,然后涛的连某甲朋友将门市的铁门撬开,并进入门市内,之后其看见涛的连某甲朋友从门市内拿着香烟出来放到车上,接着涛的连某甲朋友又进入该门市内,并将门市内的电脑主机、三袋茶叶、水壶、一沓10元和一沓5元新钱递送给其,其将这些物品放到车上。后来其从该门市的货架上拿了两个盒装的茶壶和两个保温杯出来放到车上,涛的连某甲朋友又从门市内搬了一个喝茶的茶盘放到车上,酒是涛的连某甲从门市内拿到车上的。偷完东西之后,其就驾驶车辆出了成安县城,出县城后车辆是由涛的连某甲驾驶的,其在副驾驶位置坐着睡着了,涛的连某甲在后座坐着,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其听见外面喊着停车,其起来看见前方挺着一辆白色北斗星车辆,这时涛的连某甲朋友就下车往车后方向逃跑了,其就接过来车辆并驾驶车辆想逃跑,并冲撞了对方白色北斗星车辆,在此过程中涛的连某甲也下车逃跑了,最终其没有逃脱,最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其事后才知道其是在涛的连某甲、涛的连某甲朋友去抹疃村偷东西的时候被当地的村民拦住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能够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振平郭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何海鹏
审 判 员 杨会军
人民陪审员 郭园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亚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