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599号

李高峰与李佳明、李纪青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高峰,李佳明,李纪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李高峰。被执行人李佳明。被执行人李纪青。申请执行人李高峰与被执行人李佳明、李纪青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031.2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到位2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59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