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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执1008号

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倪时常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时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008号移送执行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倪时常,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倪时常罚金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倪时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鉴于被执行人倪时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倪时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孟斯执行员  林子能执行员  李小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翁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