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150号原告詹杏妹,女,1994年11月2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林晓荣,男,1993年2月21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林喜彪,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地址:汕尾市大道东南侧盐业综合大楼二楼。
负责人:杨丰永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杏妹诉被告林晓荣、林喜彪、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杏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77元(原告已预交2954元,按规定收取一半)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