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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150号

詹杏妹与林晓荣、林喜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詹杏妹,林晓荣,林喜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150号原告詹杏妹,女,1994年11月26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林晓荣,男,1993年2月21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林喜彪,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地址:汕尾市大道东南侧盐业综合大楼二楼。

负责人:杨丰永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杏妹诉被告林晓荣、林喜彪、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杏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477元(原告已预交2954元,按规定收取一半)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