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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更00331号

周笛犯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331号罪犯周笛,曾用名周懿。现在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浙0303刑初7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罪犯周笛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笛减去拘役三日(刑期至2016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玲珑

审判员  徐继松

审判员  叶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熙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