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重字第00015号本院2016年3月17日对原告山西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建筑机械厂、山西盛唐房地产开庭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太原市热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万民重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落款处”
书记员郭佳”;现更正为”
书记员张舒亚”。
审 判 长 刘继红
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
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舒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