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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399号

康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399号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乌海市乌达区。现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达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应对没收被执行人康某某所有的红色无牌BATTLE摩托车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所有的红色无牌BATTLE摩托车未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项)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没收的被执行人康某某所有的红色无牌BATTLE摩托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将回收款上缴国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俊

审判员 董 安 刚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进 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