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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4875号

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与陈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陈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875号原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陈磊,总经理。被告陈培。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汉旎施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正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何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