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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570号

王丽荣、胡海涛等与陈三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丽荣,胡海涛,陈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1570号原告王丽荣,女,193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人。原告胡海涛,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邵阳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家斌,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三文,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

原告王丽荣、胡海涛诉被告陈三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荣、胡海涛的委托代理人胡家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荣、胡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在原告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原告王丽荣之夫、原告胡海涛之父胡德培从广州市带至冷水滩。在此期间,被告对85岁的胡德培老人未尽到照顾义务,致使胡德培于2016年4月27日在冷水滩区紫霞路宝凤4单元308房突然死亡。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王丽荣、胡海涛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户籍证明,拟证实胡德培老人系广州市户口;证据二、死亡证明,拟证实胡德培老人在冷水滩凤凰园宝凤大厦死亡的事实;证据三、询问笔录,拟证实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等家人,将胡德培老人从广州市接到冷水滩区,没有对老人尽到照顾及谨慎注意义务;证据四、住宿费、交通费发票,拟证实原告等人为处理老人丧葬费事宜所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证据五、借条,拟证实被告从老人处骗借了很多钱,被告将老人接到冷水滩出于非法目的。被告陈三文未予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陈三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均系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文书,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三系胡德培死亡后,公安机关对陈三文所做的询问笔录,其陈述的将胡德培接到冷水滩的经过,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对其效力,依法予以确认;证据四可证实原告为来冷水滩处理胡德培死亡一事,花费的相关费用,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五与本案无关,对其效力,不予确认。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作如下事实认定:胡德培系广州市化工研究院退休干部,出生于1931年4月1日,与其妻子王丽荣、儿子胡海涛长期居住在广州市,但胡德培在冷水滩区紫霞路宝凤大厦4单元另购有308号住房一套。被告陈三文系永州市零陵区居民。2009年期间,被告陈三文与胡德培相识,通过交往,胡德培认被告陈三文为干孙子,多年来二人经常相互联系。2016年4月前,胡德培打电话给被告陈三文,要求陈三文将自己从广州市接到冷水滩。被告陈三文遂于2016年4月5日将胡德培从广州市接至冷水滩区紫霞路宝凤大厦4单元308房居住,陈三文每隔几天从其居住的零陵区来冷水滩看望胡德培。至2016年4月10多号左右,原告王丽荣、胡海涛发现胡德培不在广州市,正准备报警时,原告王丽荣接到了胡德培的电话。获悉胡德培已到冷水滩,并将独自在冷水滩住一段时间后,王丽荣未提出异议,表示过段时间再接其回广州。2016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告陈三文准备送胡德培回广州,发现胡德培的电话关机,遂从零陵区赶来冷水滩,在敲门无人应答,四下寻找无果的情况下,请人将胡德培的家门打开,发现胡德培已在家中死亡。因没有胡德培亲属的联系方式,陈三文遂向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居梧桐派出所报案,后由公安机关联系并通知原告方,原告方从广州赶至冷水滩处理了胡德培的丧葬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判令被告陈三文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分析认定被告陈三文是否对胡德培负有照顾义务,对胡德培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关于被告陈三文是否对胡德培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相关规定,除完全或部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外,18周岁以上的公民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上限规定,故即使胡德培已85岁,也仍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完全有能力、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去向,应清楚自己单独在冷水滩居住的种种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如前所述,既然胡德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从法律上讲,也就不可能存在监护的问题。则被告陈三文遵循胡德培本人的意愿,将其从广州市接到冷水滩独居的行为,也就并不意味着监护权的产生或转移。故在胡德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陈三文基于胡德培自己的真实意思,将其从广州市接到冷水滩,对其并无当然的监护义务,也无需事先征得胡德培其他亲属的同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王丽荣作为胡德培的妻子,对胡德培负有扶养义务;原告胡海涛作为胡德培的儿子,对胡德培负有赡养扶助义务;被告陈三文作为胡德培不存在血缘关系、未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干亲,对胡德培无任何法律上的特定义务。同时,本院还认为被告陈三文已对胡德培尽到了道德上的照顾义务。相对于胡德培妻、子的身份及亲密关系,原告方对胡德培的照顾义务理应远远高于无血缘关系、未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干孙子陈三文。且2016年4月5日陈三文将胡德培接至冷水滩后,原告方已于同月10多号接到胡德培的电话,获悉胡德培在冷水滩家中独自居住,且仍将独自居住一段时间的情况。对此,原告方并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当即采取措施,将胡德培接回广州市,或赶来冷水滩对其予以照顾。由此种种也足以判断,当时的胡德培完全具备独居的身体素质、智力水平和生活能力。由此,于陈三文而言,将胡德培从广州安全送达至冷水滩,并不定期探望,就已经尽到了道德上的照顾义务。因为参照通常的社会习俗,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给予身体无恙的父母的照顾,亦莫不如此。而对于被告胡德培独居期间的死亡,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系被告陈三文的原因所致,仅凭庭审中原告方提交的数张借条复印件,尚不足以推定原告主张的陈三文与胡德培的交往系出于骗财目的,不足以排除正是出于对陈三文的感激、信赖等诸多感情因素,胡德培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给予陈三文帮助的可能。(当然,就胡与陈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方作为胡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之外可依法向陈另行主张债权)。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上述理由,如本案支持原告方的主张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或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则无异于将高于胡德培直系亲属的法律、道德义务强加于他人,不仅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弘扬尊老敬老互助的社会风尚,反而会给予社会大众错误的法律指引,加剧类似“老人摔倒而不敢扶”的社会信任危机,令热心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面对求助者不敢施以援手。故此,本案原告方的诉求,无论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均不能得到支持。相反,被告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他老人的关心和探望,是社会敬老、爱老良好风气的体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伸张社会公平正义,肯定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的优秀品德,促进社会重塑“敢扶摔倒老人”的良好氛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丽荣、胡海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王丽荣、胡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枫

审 判 员  匡 琼

人民陪审员  李淩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