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693号
原告:吕阳。
被告:张庆斌。
被告:杨芳。
原告吕阳与被告张庆斌、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惠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