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7693号

原告吕阳与被告张庆斌、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阳,张庆斌,杨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693号

原告:吕阳。

被告:张庆斌。

被告:杨芳。

原告吕阳与被告张庆斌、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惠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