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410号申请人张玉峰。被申请人王士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峰诉被告王士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玉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士玉名下财产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张玉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王士玉名下财产24万元。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汪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