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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2410号

张玉峰与王士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峰,王士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410号申请人张玉峰。被申请人王士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峰诉被告王士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玉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士玉名下财产2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张玉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王士玉名下财产24万元。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凡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汪清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