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叶美琴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725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0022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1的存款人民币2259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蓝天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