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441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对原告侯保龙诉被告王昆、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825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尾部“
书记员田朋飞”更正为“
书记员严丽霞”。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严丽霞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441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对原告侯保龙诉被告王昆、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825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尾部“
书记员田朋飞”更正为“
书记员严丽霞”。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