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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1441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1441号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对原告侯保龙诉被告王昆、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825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出现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判决书尾部“

书记员田朋飞”更正为“

书记员严丽霞”。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严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