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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6217号

马正英与江阴市伟艺毛纺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正英,江阴市伟艺毛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217号

原告:马正英。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代理人:冯东升,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家平,六安市裕安区单王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伟艺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倪家巷。

委托代理人:吴良卫,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正英与被告江阴市伟艺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正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她与伟艺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她于2015年6月经人介绍进伟艺公司做杂工。2015年6月29日她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她不负事故责任因伟艺公司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故她不能直接申报工伤。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正英在2015年6月到伟艺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马正英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适格主体,本案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正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鸣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凌忆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他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