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152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地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石中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华、李洪波,该分行职员。
被告:刘呈远,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告:赖秀英,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与被告刘呈远、赖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 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骆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