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02民初1644号

黄恩喜与李佳应、苏宏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恩喜,李佳应,苏宏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644号原告黄恩喜。委托代理人韦炳晨,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应。被告苏宏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恩喜诉被告李佳应、苏宏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恩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黄恩喜负担。

审判员  陆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凌莉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