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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308号

孙永清诉张雪、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永清,张雪,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308号原告孙永清,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张雪,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东胜区。被告李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清诉被告张雪、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雪、李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清撤回对被告张雪、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孙永清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邬培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