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308号原告孙永清,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张雪,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东胜区。被告李平,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清诉被告张雪、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雪、李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清撤回对被告张雪、李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2,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孙永清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邬培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