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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181号

吴琼与孙威、戈栋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琼,孙威,戈栋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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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81号原告吴琼。委托代理人施曦辉、徐维军,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威。委托代理人杨建,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戈栋兵。委托代理人杨建,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琼与被告孙威、戈栋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琼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琼负担。

审判员  黄立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成雅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