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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29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李光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290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E座1层。负责人张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豆豆,女,1990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李光阳,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与李光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与李光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7日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李光阳同意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借款本金106359.0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6年5月31日的利息5694.95元、罚息2389.24元、复利366.31元)。

二、被申请人李光阳承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的律师费5000元。

三、上述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9809.52元被申请人李光阳于2016年10月底以前偿还,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时的上述费用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04896《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计算。调解费1348元由被申请人李光阳承担。”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与李光阳于2016年8月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与李光阳于二O一六年七月七日在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16)京促调字第10007A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