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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执254号

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昊华中意(冀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7-15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昊华中意(冀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人蒋中君,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占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昊华中意(冀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占远,该××董事长。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天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结欠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6029805元及利息40万元,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2537954.17元。该2537954.17元款项已被法院冻结,分别为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13×××01账户2500301.64元和华夏银行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11×××59账户37652.53元,支付方式由法院直接扣划给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同时由法院对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已被冻结账户全部解冻。

二、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欠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剩余货款3491850.83元及利息40万元。如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另承担50万元违约金。

三、昊华中意(冀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54009元,减半收取270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04.5元(已由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由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昊华中意(冀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常州市泽源化工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扣划了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13×××01账户2500301.64元和华夏银行石家庄裕华东路支行11×××59账户37652.53元。之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匡军波

代理

审判员  杨川川

代理

审判员  张冬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