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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171号

卫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卫某(卫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