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卫某(卫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