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顺章,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57402-1,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庄双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顺章与被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秋园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亦受理。原告刘顺章和反诉原告金秋园房地产公司均于2016年7月20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顺章以其已经与被告金秋园房地产公司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和反诉原告金秋园房地产公司以其公司已经与反诉被告刘顺章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章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顺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泉州市金秋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元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伟科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