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085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天津街****号。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禹丹,该公司职员。
被告:鞠丽晶,女,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农商行)与被告鞠丽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原告环城农商行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鞠丽晶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鞠丽晶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鞠丽晶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