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91执640号

徐州市青年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州市青年实业有限公司,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青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水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韩成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域集团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宪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青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288445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000元、执行费43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7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庞玉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杜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