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168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陈玉珍。委托代理人谭庆山,山东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宁秀兰。委托代理人常秀仁,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起诉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原、被告所购楼房判归原告所有,拉回自己的嫁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分担,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在正在恢复期,被告无房无钱,需要原告帮助,原告不仅有意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对被告也有遗弃之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陪送嫁妆一宗(详见清单)。××××年××月××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原告无固定工作,被告李某甲于临邑县德宝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摔成重伤,现正在恢复期间。原、被告均承认所生女孩有××,需要治疗。
原告及被告之母对被告照顾很好,由于被告受伤,原告与被告无法沟通,在日常生活、经济上与被告之母发生矛盾,致使原、被告相互分居至今。2015年原告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做和好工作未果,从照顾被告方考虑,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自从本院判决后,原、被告至今没有往来,被告方也没有主动叫过原告。
原告重新起诉与被告离婚,和好无望,夫妻之间感情无法沟通融合,本院开庭后,原告、被告家人出法院大门,双方发生了争斗打仗,公安局及时出动正在解决中。至此,原、被告双方根本无法和好。另查明,原告结婚时陪送嫁妆一宗,要求拉回,被告方称此嫁妆系被告方彩礼所购买。由于被告单位发放福利房,原、被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楼房,此楼房已于2015年5月14日被告单位出示证明被告已将此楼房退回本单位,对于此楼房出资状况,原告称被告方无钱,因为该楼房系被告单位福利房,为了便宜由原告之母出资购买,有打款凭证及证人证言,但被告方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之母称系被告李某甲出钱购买的,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对此楼房,原被告方举证不清,况且此楼房已退回被告单位,本院不予干涉。再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于临邑县城比德弗购买楼房一处,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购房时,被告首付款为4万元,剩余首付款由原告及其母亲出资130224元。被告受伤后,截止2016年7月14日,原告还房贷款21400元(每月800元)。庭审中,原告称婚姻存续期间借外债17万元,用于购买楼房及给被告看病,照顾孩子,通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方予以否认,不予认可。被告提供被告受伤后借外债175800元,通过庭审质证、认证原告认可借款为8万元,其余款项予以否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往来,被告方亦没有主动叫过原告回去过日子,原告重新起诉后,被告方亦没有主动和好,庭审后,原、被告家人双方发生争斗打仗,由公安局正在解决中,所以被告方没有诚意留恋原告,原告对此亦心灰意冷,至此原、被告和好希望渺茫,原告请求离婚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病情××,收入甚少,无能力照顾孩子,抚养费暂时由原告自己负担,待被告恢复××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原、被告于比德弗购买楼房,被告首付4万元,原告及其母亲首付出资130224元,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财产,被告受伤后,原告支付房贷款21400元,被告方认可自己没有支付,该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支付房款。原告照顾孩子,自己也无固定收入,况且购买楼房时,出资数额较大,被告身体××××,无能力偿还楼房的以后房贷,原告要求该楼房判归自己,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给被告看病照顾孩子借外债17万元,被告方予以否认,不予认可,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称借款175800元,原告认可8万元,余款原告不予认可,本院确认为共同债务为8万元。原、被告购买被告单位的福利房,对于购房出资状况,双方举证不清,被告××状况××,无法认定,况且该房已退回被告公司,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原、被告双方承担,本院不予干涉。原告自行带回个人嫁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李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时自负,待被告康复正常后,原告可另行主张;
三、被告对孩子有探视权,原告予以协助;
四、原告的嫁妆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应由原告拉回(详见清单);
五、原、被告共同购置的比德弗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95812元,此楼房贷款自2016年7月15日起由原告支付;
六、被告看病的债务8万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均半分担,原告支付被告4万元;
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四、五、六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连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肖 静嫁妆清单三开门衣橱一件;大茶几一个;沙发一组四件(三人沙发一件、单人沙发两件、贵妃沙发一件);餐桌一件、六把椅子;水具两套、暖瓶两个;被子十床;床单三床、枕套三件、枕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