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1刑初104号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奎,男。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男。2016年4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杰,男。2016年4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取保候审。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奎、马某、李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奎、马某、李某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早7时许,侯马市高村乡湾里村村民原某某发现前日停放于侯马市新田路安定医院大门内的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被盗。当日,被告人李某奎从一陌生人手中将该车收购。4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杰通过被告人马某联系介绍到李某奎收购废品处,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原某某的摩托车。后李某杰骑该车到亚欧桥市场更换车锁,被原某某的邻居张某某认出,原某某接张电话后赶到亚欧桥市场,将被告人李某杰及接到李某杰电话后赶来的马某抓获并报警。经侯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976元。现该车已追回,归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奎、马某、李某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原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抓获说明、被盗物品照片、侯马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追缴笔录、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奎、李某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出售、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从中牵线搭桥,联系介绍李某杰购买赃物,系本案共犯。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杰、马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追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奎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郭晓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乞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