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赣0723民初546号原告张洪,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蔡林,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益发,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郭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洪承担,退回原告张洪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
审判员 饶豪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件
书记员尹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