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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546号

张洪与郭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洪,郭益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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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赣0723民初546号原告张洪,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代理人蔡林,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益发,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郭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洪承担,退回原告张洪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

审判员  饶豪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本件

书记员尹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