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终30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果,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内江市市中区。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院审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川03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阅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依法讯问原审被告人,经评议后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果及其女友钟某某经李某介绍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紫檀国际3号楼工地从事内墙抹灰工作,被害人陈某1系该楼泥工组组长。2015年9月,陈果多次要求陈某1结算工资未果,遂对其心怀不满。9月13日10时许,陈果再次来到“紫檀国际”工地,从一辆停放的两轮摩托车油箱内放出汽油装入一个“和其正”饮料瓶,在陈某1拒绝结算工资后,将汽油浇了一半在陈某1头上,陈某1见状边跑边摸出手机拨打电话,陈果认为陈某1是要通知他人来抓他,并追上陈某1将剩下的汽油倒在陈某1的背上,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从陈某1的右耳处燃后逃逸。陈某1立即跳入工地一水池将火熄灭,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陈某1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5年9月16日14时许,陈果被抓获归案。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果上诉提出:因讨薪引发本案,没有杀人故意,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果及其女友钟某1经李某1介绍到自贡市自流井区檀木林“紫檀国际”3号楼工地从事内墙抹灰工作,被害人陈某1系该楼泥工组组长。在预支了两次工钱后,2015年9月,陈果多次要求陈某1结算余下的工钱,陈某1则要求陈果等人完成需要补抹的收尾工程。因陈果认为收尾工程不是其工作范围,遂对陈某1心怀不满。2015年9月13日10时许,陈果再次来到“紫檀国际”工地,从一辆停放的两轮摩托车油箱内放出汽油装入一个“和其正”饮料瓶,在陈某1拒绝结算工钱后,将汽油浇了部分在陈某1头上。陈某1边跑边摸出手机拨打电话,陈果追上陈某1将剩下的汽油倒在陈某1背上,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从陈某1的右耳处点燃后逃逸。陈某1身体着火后跑出楼房跳入工地一水池将火熄灭,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1的伤情属重伤二级。2015年9月16日14时许,陈果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13日10时许,檀木林“紫檀国际”工地上,陈某1被人用汽油浇在身上并点燃,现人已送医院。2.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于2015年9月16日在威远县警方配合下,于14时许在钟某1租住房楼下将外出购物欲回出租屋的陈果抓获。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紫檀国际”3号楼,中心现场位于3号楼看房通道上,在楼梯间东侧靠东墙角见一“和其正”饮料瓶,内有淡黄色残留液体,瓶内液体有刺鼻气味,在饮料瓶西南方110厘米处见一塑料食品袋,上述两物品均实物提取。4.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证实陈某1于2015年9月13日10时56分入院,诊断为:火焰烧伤70%(浅Ⅱ010%,深Ⅱ010%,Ⅲ030%)头面颈、躯干、四肢;吸入性损伤;低血容量性休克。5.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书,证实根据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录及查体检验,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Ⅱ0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Ⅲ0面积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严重呼吸道烧烫伤。”的规定,陈某1伤情属重伤二级。6.调取证据清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7日向证人陈某2调取红黑相间的双肩背包一个,在威远县严陵镇魏家村17组陈果的暂住地搜查到陈果作案时所穿的灰色蓝边运动鞋和衣裤,并予以扣押。7.辨认笔录,证实陈果、钟某1辨认出陈某1就是被害人。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与陈果等人一起在陈某1处包工地,所包的“紫檀国际”3号楼抹灰工作在一个月前已经完工,还剩下些清补工作。陈某1没有按照之前说的完工就付80%工程款的诺言,只付了60%左右,并说要把清补工作干完才把剩余的钱一并结算。2015年9月13日10时许,陈某4听“紫檀国际”工地上的一名管理人员说陈果把汽油倒在陈某1身上并点燃。陈果以前给陈某1打电话要钱,在电话里说过不拿钱就要整死他之类的话,后来还说过几次。陈某4以为陈果是说来吓人的。案发前一天,陈果给陈某4打电话问过好久收方结算,陈某4回答说要问一下陈某1,陈果在电话里还说这次陈某1再不拿钱,就要整死他。9.证人钟某2能的证言,证实陈某1承包了“紫檀国际”3号楼全部泥工活。2015年6月,李某1在陈某1处分包了紫檀国际3号楼1单元24-29共六层楼的内墙抹灰工作,当时口头协议是每平方8元,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付工程款的80%,后期清补工作完善并收方后,再付剩余的20%。在2015年6月至7月前后共付了3万给李某1。2015年9月12日,清补工作可以做了,钟某2能给李某1打电话,喊他来做清补工作。9月13日上午,李某1和另外两个工人来开始清补,之后陈果也来到工地,但陈果没去干活,而是背个包站在“紫檀国际”负二楼办公室门口。10时左右,钟某2能听到有人喊陈某1身上着火了,钟某2能马上跑到工地上的水池旁边,看见陈某1在水池里,陈某1说把那个娃儿抓住,说是那个娃儿用火烧他。因为陈果在工地上呆了一个多小时没干活,钟某2能第一反应就是陈果干的,跑出去找就没找到。之后钟某2能把陈某1送到汇东新四医院。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郑某在“紫檀国际”三号楼工地上吊钢筋,当时站在吊车的车厢里面,位置比较高,看得清楚下面的情况。郑某叫吊车放钢筋的时候看见陈某1从三号楼负二楼旁边的过道里冲出来,浑身是火,火焰冲出头顶一尺多高,并往工地水池里跳,郑某赶紧喊钟某2能去看一下。陈某1被拉起来后喊:“快去逮那个娃儿,那个娃儿拿汽油烧我”。11.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詹某在“紫檀国际”3号楼检查电气设备后,到负二楼办公室门口,看到陈果也在办公室门口,就和他打了个招呼。过了一会儿,詹某看到陈某1从办公室出来问陈果的活干完没有。陈果叫陈某1走旁边去说,随后陈某1和陈果一起过去了。一两分钟后,詹某看到陈某1全身是火,从楼道那边跑出来,詹某大声喊陈某1往工地的水池里跳。陈某1跳进水池后,抬起头说是陈果烧他。詹某就和其他工人一起跑出工地找陈果,但没找到。12.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钟某1和陈果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四五月,陈果通过李某1介绍到自贡市妇幼保健院旁一个工地上做抹灰工作。去的时候说是每月结算,但干了一段时间陈果听李某1说老板只拿80%工钱,剩下的20%完工了才拿。干了一个月左右,陈果和他哥陈某4共领到5000多元。后来李某1打电话来说之前干的活有的地方需要补,就又去工地上干了四五天。这期间陈果去找陈某1结算工钱,陈某1让陈果去找李某1,陈果没拿到钱就回来了。最近,钟某1家里需要用钱,陈果说找李某1把工地上的钱结了。陈果说这次去要拿到钱,拿不到钱就弄死陈某1。2015年9月13日早上,陈果背着一个黑色双肩旅行包坐车去自贡。11时许他打电话说出事了,叫钟某1去接他。于是钟某1骑着电瓶车到威远四方碑接陈果,陈果说用汽油浇到陈某1身上,点燃后就跑了。钟某1即劝陈果去自首。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3日,陈某2给陈果打电话一直打不通,就给陈果的女朋友钟某1打电话,钟某1说陈果出事了,陈某2即到威远钟某1的租房找到陈果,陈果说把人整到了,让陈某2不要管。陈某2离开威远时因为提的东西较多,陈果就把一个双肩背包拿给陈某2用,那个包是陈果从电瓶车后备箱拿出来的。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是“紫檀国际”3号楼施工管理人员。陈某1被烧伤时张某接到电话赶回工地,见陈某1刚从工地的水池里出来,张某等人即将陈某1送到四医院并报警,听工地上的人说是陈果用汽油把陈某1烧伤的。1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陈某1是檀木林“紫檀国际”3号楼工地泥工组的组长,承包整个3号楼的泥工工程。陈果是李某1手底下干活的工人。2015年5月陈某1把“紫檀国际”3号楼的抹灰工程承包给李某1,当时说好工程大体完工后,他先付80%,等所有工程清理结束后再付余下的20%。因为大楼的抹灰工作大体上抹表面的灰,随后对有些边角进行修补,所以约定了这种付款方式。李某1他们承包了22-29楼的抹灰工作。从抹灰工作开始,陈某1都是按照他们工作进度的80%付钱给他们。2015年9月13日,陈某1在办公室谈了一会儿事准备去上厕所时,看见陈果胸前挂着一个双肩包站在外面,以为陈果是来做收尾工作的,还问他工作干完没有,陈果说已经干完了,并要求马上拿钱给他。陈某1说要收方后才拿钱,并且要喊李某1来拿。说后陈某1准备走,陈果从双肩包里拿出一个瓶子,打开瓶子从陈某1的背面头上淋了点东西在陈某1头上,当时就闻到很浓的汽油味道。陈某1问陈果要干什么,边说边往办公室方向走。陈某1以为陈果是吓唬人的,没有在意。紧接着陈果又把瓶子里的汽油全部泼到陈某1身上,陈果用手里的打火机一下把陈某1身上的汽油点燃。陈某1赶快往外面跑,跳进工地的水池,身上的火才熄灭,随后陈某1被送往汇东四医院。1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果)的供述,供称2015年6月2日,经朋友李某1介绍到自贡市檀木林“紫檀国际”3号楼工地从事内墙抹灰工作。其间以借支的方式结算了大部分工钱,大约还有4000元的工钱没有结算。2015年9月12日,陈果给李某1打电话问收方结算的事情,李某1说他也不知道。陈果很生气,就说陈某1不收方结算,明天就提刀到工地上去砍他。之前女朋友钟某1家里需要安自来水和天然气,但一直没拿到工钱。次日早上8时许,陈果坐车到“紫檀国际”工地上,背了一个空的黑红相间的双肩旅行包,想到工地找点钢管、砖头之类的东西放到包里吓唬陈某1,当走到3号楼负二楼外面工棚时看到有几辆摩托车停在那里,就想到放摩托车的汽油出来泼在陈某1身上,肯定吓得到他。于是陈果在工地上找到一个装500毫升的空的“和其正”饮料瓶,从一辆摩托车油箱的油管里放了大半瓶汽油出来,把装了汽油的饮料瓶子放进背包,来到陈某1的办公室门口等他。等了半小时左右,陈某1出来后,陈果跟上去喊住他,说“陈某1,该算账了哟”。陈某1问工作干完没有,陈果说该自己干的干完了,不该自己干的就没干。陈某1喊陈果去找李某1,陈果他就说李某1不是老板。陈某1边走边说没钱,让陈果等一段时间,于是陈果追上去拉着陈某1问到底给不给钱,陈某1说不给,陈果从包里把那个装有汽油的饮料瓶拿出来,拧开盖从陈某1的侧后方把瓶子里的汽油从头上倒了大半下去。陈某1问陈果要干什么,陈果说不拿钱就要点火烧,陈某1拿出电话,陈果以为他要喊人来,于是陈果把剩下的汽油全部倒在陈某1背上,摸出打火机追上去,在他右耳背处点燃,陈某1整个人“轰”的一声点燃了,陈果见状也怕了,转身往相反方向跑,在跑的途中把手里捏着的打火机和装汽油的瓶子扔了。当时没想太多,烧死了赔命就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果因认为被害人陈某1不支付余下的劳动报酬而心生积怨,用泼汽油并点燃的方式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果上诉提出其没有杀人故意,经查,案涉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陈果及陈某1均有各自的认识,陈果在索要过程中已表达了索要不成就要弄死陈某1的想法,在案发当天索要过程中将汽油分两次泼洒在陈某1身上并点燃,陈果致人死亡的故意明确,由于陈果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但并不能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原判定罪正确,陈果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结合陈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本案死亡结果未发生,系犯罪未遂,被害人对纠纷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过错等情节,对陈果予以从轻处罚,陈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再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静宏
审判员 袁淑华
审判员 谭清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侯倩玉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