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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734号

项小云与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项小云,黄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734号原告项小云,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琴,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云诉被告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  陈茂贵

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