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734号原告项小云,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琴,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小云诉被告黄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 陈茂贵
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小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