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3234号
原告:赵旭。
被告:温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诉被告温忠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旭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旭承担。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邹晓梅 来源:百度“”
赵旭与温忠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3234号
原告:赵旭。
被告:温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诉被告温忠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旭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旭承担。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邹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