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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3234号

赵旭与温忠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旭,温忠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3234号

原告:赵旭。

被告:温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诉被告温忠元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旭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赵旭承担。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邹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