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1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六,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友,男,193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
第三人:杨培怀,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杨文六与被上诉人杨德友、原审第三人杨培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渝023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杨文六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该判决后,因对该判决不服,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向杨文六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杨文六于2016年7月9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文六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