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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终1942号

杨文六与杨德友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文六,杨德友,杨培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终1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六,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友,男,193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

第三人:杨培怀,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诉人杨文六与被上诉人杨德友、原审第三人杨培怀物权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渝023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杨文六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该判决后,因对该判决不服,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向杨文六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杨文六于2016年7月9日收到了该通知书,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文六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蔡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