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被告刘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协助过户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才
审判员 张丽艳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