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初269号
原告:俞妍,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洪。本院受理原告俞妍诉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是侵权行为引起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适用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曾文莉
审判员 庄晓峰
审判员 吴 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陆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