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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行审78号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国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国霞,芮六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803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黄良诚,局长。被执行人王国霞,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芮六玉,女,1978年8月2日出生,农民,住衢州市衢江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江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3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霞、芮六玉社会抚养费1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王国霞、芮六玉夫妇于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男方初婚,女方再婚,再婚前已生育一女孩),于2013年9月23日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在南京市溧水区中医院生育一女孩。违反了原《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调查后,于2015年8月19日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被执行人王国霞、芮六玉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0元。被执行人王国霞、芮六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衢江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373号关于对被执行人王国霞、芮六玉征收社会抚养费13000元的决定。

审判长  吴建林

审判员  徐 伟

审判员  缪崇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骏飞?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