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王炜华,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庞亚艳,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王炜华申请执行庞亚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江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庞亚艳于2016年8月1日将龙江镇镇府街电信公寓大门洞东第一间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炜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再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