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全宗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同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全宗华与被执行人朱同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同远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46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同远名下有鲁Qx**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同远名下的鲁Qx**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