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27号申请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郭集路58号。法定代表人顾恒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娅萍,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市崇宇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瞿海林,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谈付田,执行董事及总经理。被申请人瞿海林。被申请人谈富萍。被申请人瞿崇宇。被申请人谈付田。被申请人谈志惠。申请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市崇宇光电有限公司、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谈富萍、瞿崇宇、谈付田、谈志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郭集镇郭集路58号的房产,查封金额为15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市崇宇光电有限公司、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瞿海林、谈富萍、瞿崇宇、谈付田、谈志惠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国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厉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