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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4221号

陈某某与曹某某、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功材,曹继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221号原告陈功材,男,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继红,男,出生,汉族。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材与被告曹继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功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颖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