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4221号原告陈功材,男,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继红,男,出生,汉族。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李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材与被告曹继红、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功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颖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