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562号原告何清真,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爱诺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西门泉永德公路仁诚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43499453。法定代表人杨文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清真与被告泉州爱诺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清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清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清真负担。
审判员 黄旭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洪希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