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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440号

刘国柱诉被告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国柱,刘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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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40号原告刘国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兰,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柱诉被告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刘国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 三

代理

审判员  魏佩媛

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记员郭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