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40号原告刘国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晓兰,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英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柱诉被告刘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刘国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 三
代理
审判员 魏佩媛
人民陪审员 裴兰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记员郭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