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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6786号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文玲、范士禄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文玲,范士禄,王焕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6786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宝利国际广场1-3601。法定代表人霍志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玲。被告范士禄。被告王焕忠。

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玲,范士禄,王焕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水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