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7执500号

李如意与刘永亮、徐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如意,刘永亮,徐宏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李如意。被执行人刘永亮。被执行人徐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意与被执行人刘永亮、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