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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2465号

韩海凤与上海强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韩海凤,上海强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465号原告韩海凤。委托代理人周樑,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强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凤诉被告上海强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海凤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海凤负担。

审 判 长  陈曰良

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文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