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袁润生,男。
被执行人:辛波,男。
被执行人:分宜县江宜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外生。
被执行人:潘外生,男。本院在执行袁润生与辛波、分宜县江宜电子有限公司、潘外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波、分宜县江宜电子有限公司、潘外生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