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槐等27人。诉讼代表人杨建槐,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定襄县南王乡南王村人,现居本村。诉讼代表人张青宏,男,1965年11月17日生,定襄县南王乡眉应口村人,现居本村。诉讼代表人薛峰,男,1983年5月22日生,定襄县蒋村乡史家岗村人,现居本村。被执行人定襄宗原耐磨材料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南王乡镡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润梅,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杨建槐等27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襄县宗原耐磨材料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裁决一案,定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定劳仲裁字[2016]第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定襄县宗原耐磨材料铸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921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金鳌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