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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行审122号

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健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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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12行审122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萍、邓相珍,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健,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市。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健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本院于同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执行人吴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237号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吴健征收社会抚养费43311元。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237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吴健。被执行人吴健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征收���定的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计生催字(2015)075号催告书。2016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331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237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决字(2015)2237号征收��定书。

二、被执行人吴健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3311元。

三、如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申请费550元,由被告执行人吴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诗和

审 判 员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