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0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121号。
负责人:陈宗强,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施成永,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南少央,女,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浙038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施成永、南少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两被执行人施成永、南少央共有的坐落于在乐清市旭阳路旭阳大厦8F-F室的一处房产已移送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执行200万元及利息先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0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易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