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6合同项目经理部,地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负责人张品,经理。身份证号:×××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解佳飞,董事长。身份证号:×××。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6合同项目经理部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本案是赔偿纠纷,不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是一般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坏,其行为属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滦平县,故滦平县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跃
审判员 韩 平
审判员 柴燕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