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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某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酒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97号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198号综合楼(2-7层、1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郑南雁。常宁都市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中路(九源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小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常宁都市酒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宁都市酒店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唐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