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李继根。
被执行人:李瑞强。
被执行人:王世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继根与被执行人李瑞强、王世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24280.65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剩余债权24280.65元及利息。因申请执行人李继根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瑞强、王世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李瑞强、王世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继根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牡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继根在被执行人李瑞强、王世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保平
审判员 胡大鹏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郑红娟 关注公众号“”